(一)一般犯罪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故意犯罪。这对应第65条第1款,但书籍,即过失不存在过劳,过劳主观排除过失。这种反应是立法控制犯罪范围,重点是处罚主观上故意犯罪的行为。2、刑期条件:前罪处罚和后罪处罚均为
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结束的情况,但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和宪法规定的赦免制度,以上两种刑种有可能发生过劳。应该指出,前罪的处罚是实际判决执行的,是已经处罚的,后罪的处罚还没有实际判决,只是预计后罪没有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犯罪者不能构成过劳。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或赦免后5年内发生。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计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结束是指主刑执行结束,同时被判处追加刑罚的情况下,追加刑罚是否执行结束不会影响犯人的构成刑罚执行结束,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结束、假释考试期满在内的缓期执行的犯人,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情况下,不能构成犯人,必须撤销缓期执行,将旧罪和新罪一起处罚。
缓刑期满后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缓刑考试期满未执行原判决的,应属于过劳。另一个观点是,既然没有执行刑罚,就不是执行结束,所以不是过劳。目前,最高法院根据建议,在缓刑考试期满未执行原判决的是否属于过劳进行司法说明。(二)特别累犯构成刑法规定的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暴力团体犯罪的累犯,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前后两项罪行或其中一项罪行被判处或受到管制,拘留或单处附加刑的,不影响其成立。③前罪的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后,随时再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