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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通费用谁先先付?

2021-11-20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疗。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首先医疗机构要先抢救,其次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对方先垫付,当然自己也可以垫付,最后要求医院发票赔偿。如果对方垫付,可以在以后的赔偿中扣除。如果没有,也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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