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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一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
1、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在现实生活中,通常将通谋离婚称作“假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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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婚姻双方通谋离婚并不能视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无论动机为何,只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确是出于自己的意志,就应当认定为离婚有效,但这只限于人身关系,。对财产关系而言,法院通常会否定离婚协议关于分割财产方面约定的效力。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就财产的约定并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与离婚之意思不同,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意思表示内容本身就不真实,故可认定其无效。在现实中,大量出现的通过通谋离婚来躲避债务的情况,因损害债权人利益,更应当归于无效。
1、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2、该协议必须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认可才生效; 3、该协议必须包括双方离婚的意愿,并且妥善处理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否则协议无效; 4、该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得有他人代理签订,否则无效。 综上所述,
视听资料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让对方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进行。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有戒备时,此类证据就难以获得。(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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