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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的准生证可以参考以下流程办理: 1、在户口所在地办准生证(初婚初育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目前所居住的街道居委会或者政府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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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夫妻双方异地户口可在当地申请标准证。提交资料:1、身份证2、户籍簿3、结婚证4、居住证5、流动人口生育证处理地点:女性现居住地村(社区居住)委员会。
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和女方广东省居住证;3、怀孕相关证明材料(含母子保健手册);具体流程:申请:流动人口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省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提交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妇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并注明要求户籍所在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情况,其中省内要求户籍所在地及时录入未录入信息系统。根据核查的不同情况,分别办理:1。符合条件、资料齐全、通过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登记;2、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同时持有经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实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的,应当立即办理登记;3、经户籍所在地核实,户籍所在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育情况属实的,应当登记;4、经户籍所在地核实,户籍所在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难以核实其婚育情况,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市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承诺书》后予以登记;5、不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生育政策、经户籍所在地核实婚育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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