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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给对方过户的话,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如已经过户,只能同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看了你的描述,如果出卖人的确是因为房子上的贷款没有还清而暂时无法过户,那顶多也是个时间问题,只要出卖人筹到钱就能解决问题,或者也能找人垫资解决,或者先将房子交付于你作结婚只用。关键的问题是,这类说辞是否是出卖人的真实原因,或者有可能是预期违约的借口或说辞!如果是出卖人有不想出卖此类房屋了情况,还是建议你尽快为维权收集证据,以备将来可能的诉讼之需。故,你可以先发一份书面的材料,或通知之类的告诉出卖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子上的问题处理完毕,以便过户事宜经快推进,如果出卖人真如我所说,非但没有解决,还仍拖延的话,你就只能通过诉讼处理此事了。你完全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或者解除合同,双倍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一般签署合同时,都有一个补充协议,上面规定过户日期的。如,业主房屋有贷款,就会规定解压日期,以及房本解压完后特定的几个工作日内过户,如果到期不过户,属于业主违约,支付违约金给客户。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最好严谨些。如果买方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卖方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或被“抢购”,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如果买方志在违约金的赔付,须将已支付给卖方的房款取回再行起诉,以防卖方因败诉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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