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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
公司破产所欠的高利贷本金和合法范围内的利息仍需偿还,但属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不需偿还。如果贷款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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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者是《破产法》的概念,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清算组的概念很广,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叫做清算组。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清算组可以转变为管理人。如果由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行政清算等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管理人。破产管理者与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员可以由相关部门、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二、资格要求:《企业破产法》规定,作为中介机构中的个人经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专业资格,但《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规定清算组成员的积极或消极条件。三三,法律责任:管理者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清算组成员是政府部门临时指定的,参与清算工作不领取报酬,很难追究责任。第四,独立性:管理者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因此独立性强。而且清算组的制度,人员来源决定其首先对地方政府负责,受到行政干预较大,独立性较弱。第五,参与破产程序的时间不同: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破产宣告后产生清算组。
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可以。 1、个人办理银行共管账户需要“身份证”。 2、单位办理银行共管账户需要“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法人授权书、经办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加单位盖公章的开户说明及预留银行印章”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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