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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一致时,以主合同约定的条款为主,因为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产生的,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当二者不一致时,可依据主合同的内容对从...
1.主合同与从合同的不一致,主要意义在于认识二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和从合同的从属性,即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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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不一致的,一般以补充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作为应当实际履行的内容。根据21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的,一般情况可以由第三人履行合同,这属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与第三人约定了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情形。但是如果该合同不能由第三人履行的,此时只能有签订合同的主体来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主合同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从合同中,也称为附属合同,在主合同存在的前提下成立。例如,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合同。主合同与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以主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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