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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
公司章程中应记载的事项如下: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或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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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欠缺会导致公司无效。按《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非常重要的,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制定,载明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 倘若公司章程缺失上述全部或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通常都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因此,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公司章程无效,又必然公司违法而无效。 但在实践中,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缺失,一般不会直接认定公司无效的,工商管理部门会限时责令改正,由公司股东重新协商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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