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只要经过那里,就有管辖权,一般要看哪里最先立案,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在云南贩毒,好多下线,其中一个下线在陕西派人运毒的过程中,被山东抓了,山东先立案的话,就由山东管辖,如果主要犯罪地不在山东,也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4人已浏览
251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4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