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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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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公司异地经营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 (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对于“经营”标准的界定,以“设点经营”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设立分公司的过程包括: 1、自设立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登记申请、场所使用证明、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四、公司备案。
一、办理程序 1、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备齐有关表格文件证件、申请营业设立登记; 3、领取《营业登记》。 二、办理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影本; 3、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本; 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影本(任职档须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影本,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营业场所为公司或者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公司或者股东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证明); 6、从事加工、生产项目,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申办娱乐服务场所、旅业、印刷等行业的,须提交分公司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档; 9、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未指明为影本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影本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影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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