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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到期债务,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不能完全予以清偿的情形。本法规定,合伙人将其财产投入企...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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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任即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直到清偿完毕为止;所谓连带责任即指当债权人追究各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清偿数额超过其分担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而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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