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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2021-07-05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及行政立法严格。其区别主要有三: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在这一要件上,行政立法与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则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其既可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也可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综上所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发布的有约束力的法规、决定以及命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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