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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分别有: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行政立法公开发布;法定其他条件。抽...
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分别有: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行政立法公开发布;法定其他条件。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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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时下,抽象行政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一直将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尚未建立起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机制。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指导,一旦违法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严重,影响面更广更深。因此,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是,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欠款所六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抽象行为,一般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为可以行政复议,但要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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