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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
抽象行为,一般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为可以行政复议,但要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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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独立复议原则。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抽象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是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押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程序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如何实施行政行为的原则性或空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了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的意见决定行政行为。(3)必要的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非行政行为,即不需要以特定方式建立的行政行为。
一般可以将它分为两个:第一个是行政立法;第二个是非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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