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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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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公司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以公司名义招聘经营的行为是违法的,需要向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需要支付。
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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