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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1.申请工伤认定:参保地(未参保: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4.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处理流程如下:事故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具体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单位留存三.人事单位应检附相关数据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四.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数据如下﹐需请单位主管和受伤员工配合提供﹕ 1. 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领取) 2. 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及复印作(可为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 4. 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为劳动合同或入职档案)和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受伤时间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记录) 5. 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五.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单位陪同受伤员工备齐以下资料到长安社保局开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每周五(东莞谷涌医院)在社保局一楼设点做劳动能力鉴定。 1.《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在申请时到社保局领取,无需特意为领取工伤认定书多跑社保局一次); 3.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4R伤情彩照(红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伤部位)1张; 伤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备齐以上资料到社保局后上二楼拿号开具一份红单通知书,然后再到一楼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七个工作日(不包括假期)到社保局领取。领取鉴定结论手续: 1.单位经办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单位公章及工作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或单位证明。 2.被鉴定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七.工伤申领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与工伤补偿待遇需一同预约时间办理)(一)、工伤医疗待遇申领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张; 3.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单据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处方(注:清单与单据金额要相符); 4.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门诊病历、仪检(CT、MRI、B超、X光等)报告; 5.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开户帐号的印鉴卡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无住院无伙食补助的不需要提供) 7.领取相关待遇须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工伤补偿待遇申领(只有评到等级才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 3.一寸免冠彩照1张,4R寸的伤残彩照1张; 4.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 1、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6、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 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必须仲裁以后,如有不服才可进入诉讼程序。仲裁之前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向劳动部门申请。 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鉴定,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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