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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要件才会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 1、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人员; 2、主观只能是故意的; 3、对象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4、...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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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造成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造成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残疾、精神障碍;(3)伪造相关材料和证据,制造虚假案件的枉法判决;(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篡改审判笔录、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从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枉法判决,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4)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如果你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但仍不能构成本罪。因过失造成国家、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应当玩忽职守罪
判决构成行政违法判决罪的要素: 1、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人员。 2、主观要素:本罪必须是故意的。 3、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要求: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严重情节。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故意违反事实、法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种行为,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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