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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

2021-12-01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造成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造成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残疾、精神障碍;(3)伪造相关材料和证据,制造虚假案件的枉法判决;(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篡改审判笔录、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从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枉法判决,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4)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如果你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但仍不能构成本罪。因过失造成国家、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应当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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