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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可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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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赠与合同的一种也应当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合同的撤销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或者申请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合同无效的条件是:1。合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2、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3、合同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可撤销的情况包括欺诈、胁迫、不公平或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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