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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原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仍然要先交罚款。《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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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处罚实施的法律,属于行政程序法的范畴。行政实体法是为当事人设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等。 行政复议法是规定行政复议的提出、审理、决定的作出等程序性规定,属于行政程序法。 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处罚中的缘由、过程,依据,决定的作出等程序性规定,亦属于行政程序法。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处罚: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2、行政处罚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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