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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情的不同所鉴定出的工伤等级以及职业病残疾等级均有不同,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伤残等级,可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
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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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未出结果前,原鉴定结果属于有效状态,再次鉴定结果出来后原鉴定会被作废。再次鉴定的时间为15日。如果超过时效未作出结论,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鉴定组承担责任。一般不会出现这种问题,他们是负责鉴定结果的,怎么会让自己的结论无效。下面是重庆市再次鉴定的程序:二、再次鉴定(一)申请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依照下列规定:1.提交方式遵循便民原则,申请人可以到组织初次鉴定的机构(区县劳鉴办)提出申请,由区县劳鉴办代收申请,并转交市劳鉴办(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保险局)。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劳鉴办提出申请。各区县劳鉴办应主动向申请人提供代收服务,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推诿。2.所需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附件4),申请人应说明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的具体理由。区县劳鉴办代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鉴办受理再次鉴定的工作时限内。3.区县自查代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区县劳鉴办应主动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自查,自我核查初次鉴定时伤情诊断是否全面准确、程序是否合规、工伤部位是否错检漏检、适用标准是否恰当、文书有无笔误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错误。区县劳鉴办应当自代收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工作。通过自查发现问题的,区县劳鉴办应按照实事求是、自我纠错的原则,与申请人沟通情况后,在自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向利益相关人重新送达,原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区县劳鉴办应当在新的《结论通知书》(附件3)中加入“自本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某字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等告知内容。区县劳鉴办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后,原再次鉴定申请不再向市劳鉴办提交。如果各利益相关人对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各相关人可对区县劳鉴重新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仍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程序。通过自查未发现问题的,区县劳鉴办在自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再次鉴定申请材料和本区县作出初次鉴定涉及的全部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并递交市劳鉴办,并说明有关情况。(二)受理市劳鉴办收到再次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向区县劳鉴办或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同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再次鉴定受理时限内。市劳鉴办或区县劳鉴办收齐全部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时间。市劳鉴办在收齐全部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接受申请通知书》(附件5)。(三)审核市劳鉴办要求区县劳鉴办提供初次鉴定相关档案时,制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调取鉴定档案的通知》(附件6),区县劳鉴办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档案材料(复印件)封装,并向市劳鉴办提交。收齐全部档案材料后,市劳鉴办对申请再次鉴定的个案进行审核,判断初次鉴定中是否存在伤情诊断不够全面准确、程序不合规定、工伤部位错检漏检、适用标准不恰当,文书笔误等明显错误。根据是否存在上述明显问题,进行分类处理:1.区县重作发现前述明显问题的,市劳鉴办向区县劳鉴办发出《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鉴定通知书》(附件7),区县劳鉴办在收到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作出新的鉴定结论,向利益相关人重新送达,原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区县劳鉴办应当在新的《结论通知书》中加入“自本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某字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等告知内容。区县劳鉴办重新鉴定后作出的《结论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市劳鉴办。如果鉴定结论利益相关人对区县重新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各相关人自收到新的《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对此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仍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程序。2.组织鉴定未发现前述明显问题的,市劳鉴办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面检。根据面检结果,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组提出鉴定结论初步意见。(四)结论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根据专家组初步意见拟定的工伤级别与初次鉴定结论的差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1.拟定级别与原结论相同,提交市劳鉴办评审会议审议通过后,使用《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8),作出再次鉴定结论。2.拟定级别与原结论不同,组织专家论证和与当事人沟通等多种协调方式进行处理:(1)组织市与区县两级医疗卫生专家论证会。论证后,应当由区县专家更改鉴定意见的,交由区县劳鉴办重新作出初次鉴定结论。具体流程参照前述第(三)项第1目“区县重作”的规定执行。(2)召集利益相关人以及区县劳鉴办召开协调会。充分沟通鉴定情况,促成相关各方达成共识。(3)其他必要的沟通协调方式。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后,报经市劳鉴办会议审核同意,使用《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8),作出再次鉴定结论。
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生活自理范围包括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有三项需要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有两项需要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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