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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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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裁员,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月薪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显然是违法的,只要是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虽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或者工会的意见后,裁减方案向劳动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当然补偿一个月工资是对的,但程序是错的,法律包含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不能违背,违背了就是违法,就可能导致不公平和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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