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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问题很好。从民事法律方面来讲,不是都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院的说法是不对的。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又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揽责任,何况医疗纠纷举证现任是倒置呢,但实践中不太好把握,即你受到伤害了吗,是不是正常医疗现象,有谁来说明白呢,只有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所以大多数的法院也是这样把握的,但我认为你们仍可以提起诉讼。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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