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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应当在公安内部的刑事科学技术室、处进行。你可以提供病历情况来咨询损伤程度。 2、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的药费等赔偿),如果不以达成一...
派出所如果处理此案,你的损失可在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如果派出所没有处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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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如果派出所的人故意伤害他人并且致他人受伤的,要根据具体的伤情,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如何处理: 1、如果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的,可由公安机关处拘留和罚款。 2、如果伤情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可予以刑事拘留,但也可以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你说的情况很显然不存在团伙之说,团伙犯罪最基本的共同故意不存在。相信最终不会认定为团伙。 2、派出所抓人涉嫌罪名无非是寻衅滋事或妨碍公务。 3、根据你陈述当时场面很乱,各方都存在误判,误伤情形,对此,各自对自己行为负责,不是共同故意犯罪,不应该共同负责。 4、公安当时没有文明执法,甚至违法执法,看来也是事实,也是事态扩大,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 5、向司法机关讲明事情经过,讲明去派出所动机不是滋事,目的还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后面事态扩大绝非本意,不存在滋事和妨害公务主观故意和行为,更没有挑战公权力之意。让司法机关充分认识你们认识到自己错误和带来的不良影响,争取取得谅解, 6、但是有一点,不能承认没有干的事,否则问题会更复杂,更严重。 8、不管结果如何,如此折腾的确不妥,甚至违法犯罪,教训深刻值得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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