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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应当在公安内部的刑事科学技术室、处进行。你可以提供病历情况来咨询损伤程度。 2、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的药费等赔偿),如果不以达成一...
伤害案件应当有派出所受理,构成故意伤害罪了再由派出所上报分局,你当时应该找派所开一张伤单,就是诊断证明书,然后再初次就医时有主治医生写明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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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因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的,受害人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首先要给受害人做询问笔录,再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然后受害人经医院开具病例等资料去公安局技术科法医伤情鉴定中心开具伤情鉴定,在将伤情鉴定给派出所,派出所根据所给的伤情鉴定给予伤情鉴定告知书。根据伤情鉴定,轻微伤、轻伤、重伤予以立案。然后找旁观证人,最后询问嫌疑人。证据确凿后,派出所上报公安局领导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派出所认为是刑事案件的,上报刑事拘留,将材料交予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证据充足,则诉到法院对嫌疑人进行公诉。法院判刑。如果法院、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则退回,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充证据。嫌疑人则由刑事拘留变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如果嫌疑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拘留后则会给受害人一份告知书。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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