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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开装载车。废车接送学生上学,直接危及学生生命安全,许多学生和家长必须坚决抵制。2、处罚规定:组装或达到废车标准的汽...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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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销售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没收违法收入,处以销售额等额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征收该汽车,强制废车。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安全技术状况发生变化,达到一定年限或行驶一定距离后,其安全技术系数下降,无法保证正常安全行驶,应废弃。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汽车强制废弃制度,根据汽车安全技术状况和用途,规定不同废弃标准的汽车必须立即注销。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废弃标准,汽车所有者必须依法立即注销。违反上述规定,销售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销售是指价格转让或销售,主要包括以自己、使用和管理、收购等方式获得的达到废弃标准的汽车销售。销售行为的主体既是个人也是单位。没收违法收入是指没收已经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的金钱、物质等所有违法收入。处罚销售额等额的罚款是指在没收违法收入的前提下,同时处罚金,处罚金额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销售额。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该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该汽车,强制废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只对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规定处罚,对生产、销售组装的汽车处罚问题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条规定处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除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除企业机动车回收拆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登记、拆除、销毁,报废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注销:(1)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2)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3)修理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空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辆的有关要求;(4)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标志的。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于这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二,不得上道路行驶。从达到报废标准之日起,该机动车就不能再上路行驶。对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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