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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具有评估师、审计师、会计师等特殊身份的中介人员及中介服务公司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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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0万元以上;(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3)虚假证明文件的虚构数额为100万元,占实际数额的30%以上;(4)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产;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 (二)》第81条规定:“承担资产许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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