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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仅限于之前工作的年限,这对之后你再重新入职没有任何影响,只要企业愿意录用你,双方仍可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但工龄只能从新入职时起算。
首先,像您这种案子,目前在全国特别的普遍,而且维权的难度也确实较大。因此,如果您选择诉讼,那么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因为目前的很多证据材料都已不在,或者证据不足,再者时间已经过去这么久,也过了诉讼时效,因此,这条路不建议您走。其次,您可以找政府主管部门沟通,要求调取当时国企职工工龄买断的文件及补贴标准,再者如有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都可以作为主张使用。且公司当时财务已主管单位已经完成财务交接为由,拒绝发放买断工龄补偿金也存在过错,因此,这些都可以以情况反映的方式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要求将您的问题落地。再次,案子已经过去十多年,您最好能够找到当时的文件、以及当时负责的人员,把证据链做好,从而维权。最后,维权之路比较艰辛,本律师希望您能够联合其他未领取到补偿金的其他同事,通过媒体、信访及合理途径寻求帮助,要回当时的补偿金及利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仅限于之前工作的年限,这对之后你再重新入职没有任何影响,只要企业愿意录用你,双方仍可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但工龄只能从新入职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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