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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迁移原...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持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迁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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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持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迁移原因等)到迁入地市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户政科出具《准迁证》;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和开具迁移证明;持迁移证和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时,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索取变更或者更正证明。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持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迁移原因等)到迁入地市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户政科出具《准迁证》;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和开具迁移证明;持迁移证和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时,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索取变更或者更正证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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