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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未婚且未就业并无单独住房等)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 2、当事人可以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原籍挂靠(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并且有稳定住所)。一、迁移户口的手续、资料及证件,可以参照如下: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无房证明、单身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当事人户口原籍地的人才中心,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居住证、社保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去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激嫌带上明吵手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迁移原因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办入户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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