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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把过户房子给子女,可以采用房产赠与的方式进行办理手续费用最低。具体流程如下: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赠与书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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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将自己的房产过户到子女的名下,具体有两种操作的形式: (一)父母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子女 这种方式与咱们的房产赠与过户手续办理方式是一样的,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父母与子女签订书面的赠与书,之后,赠与书交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父母与子女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管中心进行房屋赠与过户手续办理的登记。 3、虽然只是赠与,不存在交易,但是房屋过户手续一般都是需要交纳相关费用的,所以第三步,便是交纳相关的税费了,交纳完成之后领取到凭证。 4、父母与子女再次来到房管中心,凭相关凭证和材料办理赠与房产过户手续,最终取到新的房产证。 (二)父母将自己的房产卖给子女 采用买卖的形式会比赠与形式缴纳的税费少,这便是原因所在了!父母将自己的房产卖给子女与咱们普通的二手房买卖交易是一样的,流程也是一样的。
1、买卖形式的过户手续如果是买卖形式将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需要带好你的身份证件和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2、赠与形式的过户手续如果以赠与形式将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那么你和父母需要先到公证处做赠与合同的公证,再带好公证书和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转移登记。同样,你和父母都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文件。 3、继承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带相关手续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相关法律知识--------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续 1、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二、更名费等如何计算经济适用房:满五年:补交土地出让金:成交价*1%(卖方缴纳)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证件工本费:80元商品房:满五年: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印花税: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证件工本费:80元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未满五年: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证件工本费:80元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注明:120平米(地方政府可以上浮20%,得到144平方米)已购公房:1,成本价房: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建筑面积*1%(买方缴纳)其他税费同商品房2,标准价(优惠价)房:补齐成本价:成交价*1%(买方缴纳)另外和原单位按产权比例分成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申请人:(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2、个人申请人:(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三)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原公房购房合同;(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5、存量房屋买卖(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7、房屋赠与(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8、房屋交换(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11、房屋拍卖(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1)原房屋所有权证;(2)离婚证;(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注意事项★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二、转移登记时限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填写说明2、授权委托书3、房屋状况附表及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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