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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土地具有位置固定性、面积有限、供应稀缺性等特殊属性,开发人员不征用土地,其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
1、征地不征房的意思就是只征收土地不征收房产。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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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从价计税的,其计税依据是房地产原值一次性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金计税(即房地产出租),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价征收10%-30%的具体减免幅度。比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免幅度为30%。房产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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