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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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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1、登记机关查验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4、婚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XXX与XXX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5、婚姻登记机应当将《关于撤销XXX与XXX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6、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7、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二)被胁迫的一方和另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了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声明;(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4)当事人持有: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救助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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