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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二)被胁迫的一方和另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了双方无子...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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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向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与其结婚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提出申请时距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者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四、提出申请时双方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身份证明原件; 2、双方持有的结婚证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 3、申请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婚姻登记机关的撤销程序是: 1、婚姻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申请; 3、审查证件和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填写《婚姻撤销申请书》;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申请书,婚姻登记人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栏签字; 6、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发布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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