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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所称部分商品,系指(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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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r
关于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规定早在1986年就经原国家经委等8部门颁布了,即<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施行;这个规章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1995年10月31日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的<规定>明确了销售、生产、维修三者的责任关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规定了包括彩电、洗衣机等在内的18种商品自即日起首先享受新的“三包”待遇。<规定>还就具体的修理、更换、退货内容进行了系统具体的规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制订的部规章,它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全国。新同时废止。但在新<规定>发布前已售出的产品,销售者、生产者、维修者之间以及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仍按原来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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