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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九条薛建军律师以回答的很具体,接下来,你可以根据以下两条来看看你以后的打算。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所称部分商品,系指(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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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具体内容如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一、总述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8年3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内贸易部、原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发布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个规定已与2001年11月15日起实施。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于2002年7月23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工商、消协起草了《山东省家俱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下半年,又会同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等部门出台了《山东省农用运输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规定是以强调产品质量出厂合格和不合格承担民事责任为基础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利用三包规定建立起来的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对与人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产品进行质量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质量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阵地。质监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和牵头做好“三包”工作。做好“三包”工作,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直接干预企业质量管理为依法间接管理质量,做好质量工作的有益探索和有效途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从单纯依靠行政处罚、强制性手段管理质量转变到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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