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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保候审保证人处罚的依据和责任如下: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应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若保证人与被保证...
取保候审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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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法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监督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例如,在履行担保义务的过程中,担保人发现被担保人逃跑或有逃跑企图,或发现被担保人未经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外出工作,发现被担保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担保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分别处理。首先,被保证人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递信息时不及时到达案件,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被保证人未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被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与本案无关;(二)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4)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期间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取保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违反取保期间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被保释候审期间履行义务;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被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核实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被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串通,协助被担保候审人逃明知藏匿地点,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担保人的刑事责任。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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