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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就应该退还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都会如数退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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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取保候审保证人时间时,具体可以参考相关的《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被保释候审期间履行义务;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被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核实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被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串通,协助被担保候审人逃明知藏匿地点,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担保人的刑事责任。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可以退还。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未被刑事拘留的人; 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随传随到。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取保候审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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