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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该选举产生。《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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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业主大会指导规则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认为需要重新选举业委会成员的,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牵头组织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重新选举新的业委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③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④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⑤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⑥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立要道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备案,且相关物业费用应该建立初期召开业主大会商议协定。业主委员会成员须业主大会选拔区,由于业主委员会不是企业法人,所以,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的规定,选取业主委员会由小区的业主共同决定并履行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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