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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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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该选举产生。《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具备下列资格的业主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在实际工作中,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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