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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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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法院不予受理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上诉,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述,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对部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经过审理,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裁定方式依法撤销,指令一审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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