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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及时制止家暴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2、此外,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恋爱同居暴力的方式: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可见,对于家庭成员之外的,比如:前配偶、恋爱、同居,监护、寄养等非家庭成员之间,形成共同生活的事实,参照本法执行,但值得注意的:不是适用本法,而是参照执行。具体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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