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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投资入股要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需要注意的事项: 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1)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从国家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依法不能作为出资使用,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否则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3)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先将集体土地通过“招拍挂”途径变为国有土地。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出资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而且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出资后,需要到相关国家机关办理登记,并且需要交付使用。
以土地投资出资为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以房地产投资、共同经营、投资、共同经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的价格出资或作为共同经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给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暂时免除土地增值税,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再次转让上述房地产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还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需要缴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因此,股东投资入股应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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