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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测水平:(一)制定、实施地震监测预测方案;(二)强化...
根据福建省相关规章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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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依据,2016年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和儿童病残等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分和明确,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奖励假期。2、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6种符合条件的情况,允许再生孩子:(1)夫妇生了2个孩子,孩子依法被认定为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孩子(2)夫妇曾经患过不育症,依法收养2个孩子后,女性怀孕(3)再婚夫妇已经生了2个孩子,另一个没有生孩子,再婚后没有共同生孩子的情况下(4)再婚夫妇已经生了1个孩子,另一个没有生孩子,再婚夫妇已经生了1个孩子(5)再婚夫妇分别生了1个孩子,再婚后,另一个孩子已经生了6个省政府计划生孩子)。
中共中央政治局2021年5月31日召开会议,会议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向依法管理、加强服务方向转变,而社会上正在逐年增多的“四二一”家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既要抚育自己的孩子,又要赡养双方老人),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对北京市育龄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前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剩余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条例》规定,符合政策的育龄夫妇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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