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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使用建议。2、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1、房屋维修基金按购房款2-3%的比例计算,或者参考总房价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计算。住房维修基金属于业主,一般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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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 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2、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和售房单位应当签订相关维修基金支付协议。购房者应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共同拥有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现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高层(含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一般交房时才交。
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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