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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的要求 1、主体分部验收前,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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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验要求1、主体部门检验前,墙面施工孔必须按规定密封,做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未经检验不得进行装饰工程施工,必须分阶段进行主体部门工程质量检验时,建设部门项目负责人在质量监督基础上向质量监督人员书面申请,经质量监督站同意。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表面清洁,混凝土结构缺陷处应整改。3、楼层高度控制线必须明确弹出墨线,制作醒目的标志。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内容已完成,检验.检验报告应符合现行检验规范和标准要求。6、安装工程中各种管道预埋完毕,位置尺寸准确,相应测试完成,结果符合规定要求。7、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可完成样板间或样板单元的室内油漆。8、在主体分部工程施工中,质量监督站发出整改(停止)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完成报告书送到质量监督站备案。二.主体分部工程监督检验.检验的主要内容1、对实体质量检验的一般规定(1)检验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强调强制标准执行情况的检验(2)重点检验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重要部分(3)检查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主要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书。试验报告书。目睹取样检查资料和结构实体检查报告书。2、检查结构混凝土和承重结构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状况3、实体质量检查必须辅助必要的监督检查。4、检查主体分部工程外观的感觉质量。5、检查工程参与者的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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