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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二审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应当领组组成合议庭,原来的审判长、审判员都不能参加审判。如果一审法院不让原来的审判员回避,还在重审案件中出现,可以申请回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2、原审庭长(法官),如果属于合议庭人员,可以申请回避,如果不是合议庭人员就不能申请回避。法律没有规定要求让合议庭之外的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权申请庭长进行回避。3、无权申请其法院审判委研究本案会议人员回避,也没有法律依据。
必然是撤销二审文书,因一审文书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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