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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缓刑,值不值得上诉,需看上诉后是否由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事实,如有证据足以证明无罪的,可能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回到一审法院后,要重新设定案号进行审理。此举存在诸多弊端,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第一,此类案并未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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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什么类型的案件。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同意楼上的说法。发回重审有不同的情况。 1、一审判决后,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可以裁定发回重审; 2、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如果认为原审判决错误,也可以发回重审。 第一种情况,原审判决始终都未生效过。 第二种情况,原审判决已经生效,但因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因此应当认为原审判决效力终止。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非申诉。因此,当事人是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如果案件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或一方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终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当事人的申请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的任何一款情形下的,再审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再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条、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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