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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经201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该《细则》分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附则5章5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予以废止。
(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
1、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1)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2)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3)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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