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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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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可以选择使用者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在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申请鉴定需要向鉴定所提供以下资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当事人自己写)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设立区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初次鉴定。当事人不服设区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可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二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1、申请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相关的专家库,在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需要指出的是,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设立专家库。因为不管是首次鉴定还是再鉴定,都应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3、申请鉴定相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各项材料 其他有关资料 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外,如果因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4、审查材料、调查取证。 根据规定,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5、作出鉴定结论。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的作出应以鉴定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为准,同时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载下来。 6、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7、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取证费包括:工作场所调查、劳动者体检、实验室检查费用;鉴定资料费;鉴定专家会议审议费等) 1、职业病鉴定是当地疾控中心进行或者疾控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医院进行鉴定,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上级疾控中心申请复议(疾控中心是行政部门)和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对二次鉴定结果不满才能向劳动执法大队请求帮助或者向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不满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满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 3、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产生异议,可以进行职业病鉴定,其鉴定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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