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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
申请职业病鉴定,如果是,申请工伤认定,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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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人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认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工伤职业病鉴定不符怎么办。 第一、按照规定程序制发《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内容要说清楚。在接到请求认定患职业病为工伤的工伤认定中请后,初步形式性审查清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的真实性,是否有伪造、变造情形,有可疑之处,应该向申请人指出问题。在申请人按规定提交齐备申请材料后,要向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发受理决定书。该受理决定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可能申请鉴定的时限,最好稍长一些),提供如不服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申请鉴定且鉴定机构已经受理其鉴定申请的证明材料,告知其如果超过期限不提供该证明材料,行政部门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弄清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的效力是否处于待定状态很重要。向当事人发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后,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可能出现不配合的情形,即超过期限不按要求提交是否申请了鉴定且鉴定机构已受理的证据。在此情形下,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为稳妥起见,还是可以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或有关机构,搞清楚有关当事人是否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了首次鉴定(或再鉴定)。最好在完全搞清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将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作为定案证据。 第三、处理此类工伤认定案件,不能再向用人单住制发《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这样做不符合条例规定。 第四、在有关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异议且还未按程序终结该异议之前,不能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异议且还未按程序终结该异议之前,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止审理,等待终结结论后再恢复审理。
2015年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及职业卫生标准B-188--2014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先后参加了市卫生监督所及省卫计委及省卫生监督所举办的职业健康检查培训会,取得了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并开通了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网络直报,2015底开通至今共通过网络直报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八十余人次,正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对于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的信息收集,加强各流程的监管,杜绝冒名顶替事件,做好疑似职业病的统计及反馈工作,以及受检单位人员的信息汇总报告,并不断的宣教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帮助企业完善职工健康管理档案,为职工的健康做出我们应做的贡献,在以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要虚心的学习各兄弟单位先进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不断地改进对于职业健康检查的流程。在现有的人员配备以及硬件设施配备上适当的增加投入,以更好的更优质的服务为职业健康检查尽到应尽的责任。以上是职业病体检自查报告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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